为有效解决我市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型教师短缺和引进困难的问题,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5〕100号)精神,联合制定下发了《鄂尔多斯市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型兼职教师引进和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促进教师队伍结构优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职业院校技术技能型教师短缺的问题和引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加大技术技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技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效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鄂府发〔2015〕100号)精神,吸引行业企业的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到职业院校兼任教育教学工作,鼓励职业院校聘请行业企业的兼职技术人才,加强职业院校专业教学与行业企业的联系,提高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适应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技能型兼职教师(下称兼职教师)按需设岗,实行岗位聘任制,聘任期内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面向相关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公开招聘兼职教师,公平、公正、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二章 岗位与职责
第四条 职业院校要根据专业建设规划设置兼职教师岗位,主要设置技能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岗位。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职责:传授专业课程、训练技术技能;开展讲座、介绍行业企业技术发展情况;指导职业院校专业教师专业技能的提高;协助学校联系并组织工作岗位观摩与实践活动;向学校提出专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取得工程师、高级技师等中级职称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国内外技术技能型人才;在自治区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上获得二等奖以上的技术能手;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利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人才;其他符合职业院校兼职教师招聘条件的能工巧匠和民间艺人。根据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求,凡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均可向职业院校申请应聘兼职教师。
第七条 兼职教师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传授专业思想和专业技能的能力,能把握专业教学过程,按兼职教师岗位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章 聘任与聘期
第八条 职业院校严格按照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并将确定的兼职教师名单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旗区教育局对本区域的职业院校聘请的兼职教师进行审核,并将拟聘人员材料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直属中高等职业院校由市教育局审核。每年6月30日前,旗区教育局和市直属中高等职业院校须将拟聘兼职教师材料报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审核结果反馈旗区教育局和市直属中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职业院校须同拟聘兼职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该部分教师不进入正式编制范畴。兼职教师聘期一般为一年,聘用期满合同自行终止。如若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期内违反合同条款的兼职教师,聘用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第十条 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教师要严把准入关,择优聘请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成立“聘用兼职教师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校级领导、相关专业教师代表、企业代表等人员组成,本着因校而宜、唯才是用的原则,严格考核、周密安排,须将拟聘人选在学校网站和校内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待遇与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各职业院校引进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10万元,资金从全市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职业院校要根据兼职教师的工作业绩及效果,按月向其拨付工资。
第十二条 职业院校要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职业院校要对兼职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年度进行考核,建档立卡,并将考核结果报至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职业院校须要求兼职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技术推广、技术革新、项目开发、教材编写等工作,引导其将新技术、新工艺运用于教育教学之中。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相关事宜进行督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该校今后聘请兼职教师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