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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校企合作组织机构,制定理事会章程、职责、管理制度
作者:督控室 来源:培训就业处
发布时间: 2023-11-20 点击数量:0

校企合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组长:陈宝生

副组长:王鑫 田关厚

成员:王虎虎 赵子龙 陈永平 刘喜胜 吴飞 陈铁军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

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准格尔旗职业高级中学

校企合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四)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

施情况;

(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合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

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办理立项手

续。

(二)审查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初审后,

提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审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相应审查。

(三)批准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校务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合作单位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检查结果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学校与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