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省示范校建设和体制创新、开放办学的理念,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办学水平,践行校企合作、产教深度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教学、就业、招生、技术、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现代职业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职业学校办学特色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企业在教学教研、人才培养与输出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条件是
1.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进行了国内工商注册的法人单位,应属国家和地方的支柱产业企业或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校企合作的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校实训基地的设备仪器的配置条件,合作企业提供的设备、技术、管理应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3.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不能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也不能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项目要结合学校专业发展,有利于推进学校产、学、研结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不能进行校企合作。
第五条 建立校企合作的原则
1.服务原则。为行业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是学校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打开校企合作大门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合作成败和成功率的高低。学校要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要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2.互利原则。校企合作双方互利是校企合作的基础,通过合作,企业应达到增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提升员工素质等目的;学校应达到增强教学实力,促进产学结合,提高学生技能的目的。
3.统管原则。校企合作是双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一致,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4.互动原则。学校以教学为中心,服务企业,企业以经营为中心,为教学服务,以服务换服务。合作企业具备在学校选拔学生的优先权。
第六条 工学交替模式
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工学交替。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第七条 冠名订单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校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校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校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第八条 跟岗见习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九条 顶岗实践模式
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第十条 产学研合作模式
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第十一条 共建实训基地模式
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第十二条 学校由校领导、办公室、生产实习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教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学校校企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立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及步骤
(二)领导、组织校企合作的实施工作,审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三)建立、完善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管理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的宣传
第十三条 学校校企合作日常工作由校企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学校与企业、社会的联系,拓宽和企业的合作渠道与途径,拓展、提升校企合作项目内涵并组织开展校企合作与实训中心建设项目的调研
(二)根据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需要,负责制定中长期校企合作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协调和管理学校产学结合、校企合作工作
(三)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策划并提出各种开展校企合作与交流的意见、建议,推动、协调教学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项目向深度和广度发展;负责对各校企合作项目的指导和考核
(五)负责校企合作协议的签订
(六)做好校企合作项目质量信息反馈,在学校网站上进行校企合作动态报道,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每一个校企合作项目,有关处室应成立工作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校企合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积极性,努力挖掘资源,联系更多更好的企业来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原则上要求每个专业要有实质性校企合作项目,重点专业可开设多个项目。
(二)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的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必要时会同校企合作办公室赴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合作项目申请。
(三)与合作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明确提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校企合作项目立项通过后,协助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向校企合作办公室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五)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做好校企联谊工作以及项目的年度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校企合作的管理主要有日常管理、立项管理、合同管理、经费及资产管理、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等。由有关处室对口管理,其它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与各专业部进行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校企合作工作;校内各专业部每个学期末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交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馈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时总结,加以改进,保证持续提高。
学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增进校企相互了解、促进校企合作;聘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家来校为学生作专题报告,让学生了解企业的需要,尽早为就业做好心理和技能准备。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负责解释。